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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交通事故人员受伤处理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只起诉保险公司

123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2日 东莞东坑律师  

 钟春标主任,东莞东坑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2020最新交通事故人员受伤处理原则

人伤事故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切记原则如下:

1,下车主动关心伤者。不要有任何责备。但不要移动或者触碰倒地不起的伤者。

2,现场拍摄照片。同一张照片中包含伤者位置+车辆位置+分道线标志参照。如无条件取全-景可分2张拍摄。伤者位置+分道线标志,车辆位置+分道线标志。

3,如伤者无法移动切记车辆保持原状,拨打110,在警察来之前不用与对方讨论事故。

4,等待的时间内继续口头照顾伤者,

5,警察来了也不用和对方争辩,只做2件事,说明情况另外提交事故照片。

6,由警察同志来判定事故,人伤事故扣证或者扣车是难免的,仔细阅读扣证单和保管扣车单。

7,听警察的安排送伤者入医院,但尽量不要垫付任何费用。

8,如伤者家属到场,可告知车已被交警扣留。己方有保险的。可留下手机号码,并取得对方联系人的手机。提醒伤者保留好医药费的发票不要用医疗保险卡

9,如伤者方继续纠缠不清。并礼貌告知,随身未带现金及银行卡。义正言辞的告知:“在事故认定之前我不会垫付任何费用”。此时如警察在边上捣糨糊,也可坚持原则。尽快脱身为原则。

10,通知保险公司记录下报案号。

11,次日主动电话关心一下伤者,如未出院则最好主动带些水果探望一下。

12,电话或当面与伤者约定调解时间。

13,调解原则:划分尊重交警的意见。绝不接受次责变全责的所谓进保方案。切记!谈不拢回家商量一下还可以第二次再谈。有伤残,赔偿标的大的可聘请律师介入。

14,先拿到认定书,取车或取证,调解书不急的。

15,让伤者好好看病:看看好,看看透。

16,自己去4s店定损修车,费用垫付。保存好认定书+定损单+维修清单+发票。

17,等对方治疗结束,约定时间交通队协商调解。在保险公司赔付标准内的,当场调解。

医药费=

交通费=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最好要税单。敲单位图章的收入证明没有税单证明力强。

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等算好金额在调解书上列明。

18,上述资料齐全的换现金。如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金额如果差3000元以上的。礼貌的告知对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9,等传票,通知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

20,已方不需要聘请律师,法官问的时候简明扼要。不同意调解希望宣判。不解释,法官懂的。

21,判决书直接由保险公司解决。

综上,处理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是比较复杂的,毕竟大部分驾驶者都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而伤员通常都是骨骼方面的伤情,因此此时最好不要轻易挪动伤员,即使打120让专业的人员进行救治是最好的。

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只起诉保险公司

可以直接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法理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至于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由于一方面机动车方是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代为承担,故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方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后,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至于案由,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对待。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同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具体应先确定机动车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比例和赔偿金额,再确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额,余额即为机动车方应自己承担的赔偿。假设在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确定受害人的物质损害为50万元,机动车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为50%,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则机动车方应赔偿28万元,第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为18万元,则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机动车方赔偿10万元。

交通事故赔偿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在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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