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贸电子城多次行骗
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在科贸电子城采用先从被害人处提取商品,后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或者拒付货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共计49万余元的商品。
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将其无权出租的科贸电子城的摊位,签订虚假承包经营协议,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4万元。
2007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朱某在科贸电子城采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货物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诈骗怎么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真实的债务状况,在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进货后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或拖延付款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明知支票为空头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与其所犯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并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