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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东莞东坑律师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房地产评估公司: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管理,维护估价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和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并经市房产局备案公示的机构。

  二、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评估目的,结合市场行情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不得作高估和低估等不实评估。

  三、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对同时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时,要同步形成两种用途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不得进行两次评估或双重收费。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成交的房地产在办理交易手续时,不再进行评估,直接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税费。

  四、各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受理交易转移登记案件时,对合法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得无故拒收。

  五、各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对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评估报告,应以联系函的形式及时告之估价机构,请其重新评估核实,并同时将评估报告书复印一份报送市局市场处。市局将对各部门送交的不符事实的评估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确有问题的,将在资质年检或晋升级别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证书。

  附件:重新核实房地产评估报告联系函

                                  二○○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

重新核实房地产评估报告联系函存根

年 号

估价公司于 年 月 日评估的

评估报告,存在

问题,已于 年 月 日将原评估报告退回该公司,并通知于 月 日前回复我单位。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新核实房地产评估报告联系函

年 号

估价公司: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评估的

评估报告,其评估值与当地同类房地产市场价值存在明显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请你公司对评估报告进行重新复核,并于 月 日前回复我单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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