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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司法保障从“去标签化”开始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东莞东坑律师  
作者:古风听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其中,《意见》在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方面,明确提出了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的重要举措。使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不仅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也是人权司法的有力彰显。长期以来,刑事被告人一直被当作 罪犯 对待, 穿号服 、 剃光头 等历来是粘贴在他们身上撕之不去的标签。尽管使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的呼声早就不绝于耳,但由于 人权司法 一说向来比较 敏感 ,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道不敢轻易触碰的认识 禁区 ,进而打破某些约定俗成的 惯例 也总是举步维艰。结果当然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人格尊严屡屡受到歧视,应有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此次《意见》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无疑是司法理念的又一次标志性进步,也体现了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真正尊重。使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不仅是对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实现。毫无疑问,刑事被告人也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其充分享有诉讼权利。因此,《意见》提出 去标签化 ,从表面上看好象仅仅是为了在法庭上不 矮化 刑事被告人,实质上更重在保障刑事诉讼抗辩的公平性、对等性。再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就是说,在判决有罪以前不得将刑事被告人等同于 罪犯 ,刑事被告人同样享有普通公民应有的尊严和人权,其出庭受审时不得被要求必须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显然是落实无罪推定刑事司法原则的应有之义。使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不仅有利于确保司法程序正义,也有利于确保司法实体正义。任何人触犯刑法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应当是通过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作出的法律惩罚,不包括随心所欲赐予刑事被告人 穿号服 、 剃光头 等法外惩罚。而《意见》之所以提出对出庭受审的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除了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并无明确的国家强制性规定以外,还在于体现法治背景下司法的中立性、严肃性、文明性和公正性。何况强制性要求刑事被告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或多或少会对其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从而可能影响到其抗辩的对等性乃至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使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不仅彰显了庭审正义,也保障了公民应有的权力,以切实维护刑事司法的实体正义。当然,《意见》提出对出庭受审的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这仅仅是深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改革所迈出的第一步,人权司法保障不应止于刑事司法领域,在刑事司法领域不应止于使刑事被告人 去标签化 , 去标签化 不应止于法庭上。换言之,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更亟需司法机关真正确立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的司法理念,不断强化对法治原则的严格遵循,强化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制衡,强化对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基本人权的切实尊重,强化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平等博弈,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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