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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5日 东莞东坑律师  
    据法律专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按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有权解除租赁关系,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案情回放
  杨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2006年5月,她将自己的一处一室一厅的楼房租给了从外地来锦州打工的吴某,双方口头约定房租每月200元,每个月月初交付一次房租费。可是,吴某 几乎每个月都拖欠房租,到2007年1月,吴某已欠交三个月的房租。吴某承诺在春节后将所欠房租补齐,但杨女士不同意,担心吴某在春节期间不辞而别,要求他在1月15日前一次性交完所欠房租后才能继续租房。因吴某没有按时交付所欠租金,杨女士想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交付所欠房租,并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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