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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之泪亲人血 家庭矛盾酿惨剧——因家庭矛盾持刀伤人得到谅解也构成犯罪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东莞东坑律师  

案情回顾:

姐夫江某无休止的纠缠,姐姐无可奈何的离开,母亲那伤心的泪水,这一切终于让陆某忍无可忍,挥刀向江某砍去。最终,他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2010年8月的一天,陆某到回龙观姐姐的饭店里看望母亲,不料,出现在他眼前的却是在门口失声痛哭的妈妈,屋子里是吵得天翻地覆的姐姐和姐夫江某。陆母很伤心,想去儿子那里住几天。但是,江某不同意,并轻微地殴打了陆某的姐姐和孩子。一番纠缠后,几个人决定还是留下吧,之后,便躺在饭店的地板上睡觉。

就在陆某陪母亲和姐姐休息的时候,江某一直在边上喝酒,边喝边摔东西。陆某劝他不要吵了,并准备和自己的姐夫一起喝瓶酒,好好谈谈。谁知,喝了两口,江某就将酒瓶摔掉,并说没什么可聊的,之后,又是一番大吵大闹。老太太再次伤心地要离开,陆某的姐姐拿起包,也要和母亲一起走。江某再次进行阻拦,并动手打自己的妻子。面对这一切,陆某终于忍无可忍,眼前的场景让他丧失了理性。他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便朝姐夫头上连砍了四刀。

后据陆某供述,他真的是恨自己的姐夫,想砍死他,免得以后再纠缠姐姐。而江某后来对公安机关说,自己被砍伤后,陆某用衣服为自己包扎伤口,妻子和岳母分别拨打了110和120,他表示,这件事是自己家庭内部的事,不想追究陆某的责任了。但,悲剧已经酿成,这个悲剧的结果不仅仅指江某所受到的伤害,还有陆某所必须面临的法律惩罚。

近日,陆某被昌平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在本案中,江某表示不追究陆某的责任,但,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约定和愿望的约束。故意杀人是一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生命权,还有社会法益。陆某面对家庭内部纠纷,不理性,走极端,以身试法,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近年来,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家庭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处理,矛盾就会激化,甚至演变成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最后酿成血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我们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先构筑和谐家庭,先有家庭和睦,才有国泰民安。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家庭矛盾时,首先要多换位思考,将矛盾及时消化瓦解,坚决避免矛盾升级和激化,更不能任其酿成血案;其次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走极端,不以身试法;最后,要给家庭矛盾一个准确的定位,不要总觉得“家丑不外扬”,出现问题,可以依靠邻里,依靠各级基层组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

供稿:昌平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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