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今年30岁的张某想到村子后面的铸造厂偷两个炉子用,便告诉其小舅子杨某一同去给帮帮忙。2012年10月27日23时许,二人来到该铸造厂,乘夜深无人之机,翻墙入院。本想偷炉子的张某看到该铸造厂大院内还有一些废铁,于是便起了更大的贪念,并告诉了小舅子杨某,杨某表示同意后,帮着姐夫一同将铸造厂大院内的一台电焊机、一台砂轮机及废铁、铁模子等物盗出,最终盗取赃物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不料返程途中,二人被巡逻民警抓获。
近日,张某与杨某二人因犯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盗窃铸造厂内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的机器、废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小舅子杨某,明知自己姐夫要去盗窃,还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共犯,亦应按盗窃罪论处。
密云检察院:郭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