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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少年结伙抢劫,未成年抢劫会怎么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东莞东坑律师  

不良少年结伙抢劫

2008年7月3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阮某等人在漳州市客运中心汽车站接人时,阮某提议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谋财害命,被告人林某表示同意。而被告人郑某1则认为抢劫财物可以,但不同意杀人。无奈,被告人阮某拿出10元钱给郑某1让其搭车回家,约定事后在龙海市东头村路段接头。随后,阮某、林某搭载郑某2的出租车称要去漳浦县,后当车行至漳浦县朝阳二级水电站附近时,阮某要求再往前开一段遭到郑某2的拒绝,阮某、林某遂下车并在离出租车不远的小山坡商议如何将郑某2骗下车并实施抢劫。之后,林某返回让郑某2将车放在朝阳水电站门口后将其诱骗至阮某藏身的小山坡附近,并趁郑某2不备持刀将其砍伤,抢走挎包和出租车钥匙。事后,阮某驾驶出租车开到路边的小溪后,二人弃车逃跑。

未成年抢劫会怎么处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致1人2处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阮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郑某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阮某、林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郑某1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漳浦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阮某、林某有期徒刑各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1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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