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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4日 东莞东坑律师  
据介绍,偿还贷款期间的购房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借款人首先向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核实房屋产权证是否送达到银行;如果产权证已经送达到银行,借款人可与银行联系并进行核实,如果确认产权证已经送达到银行,借款人可以到产权证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取《北京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带《北京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及如下资料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评估报告(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最后,借款人办理妥当抵押登记业务后,办理过寿险业务的客户可以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业务。

    1 抵押登记的效力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商品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且,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变更合同自变更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 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

    律师应当合理的提示委托人,由于房地产登记处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连续抵押登记的,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序。

    4 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

    以商品房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1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2 )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3 )委托他人登记的,应出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 a 、在香港申办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b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c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4 )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 5 )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 6 )抵押合同(原件)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 1 ) - ( 3 )、( 5 )、( 6 )项资料外,还需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设典登记上述( 5 )、( 6 )变更为房地产设典合同(原件);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a 、外国人; b 、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c 、港澳台地区居民; d 、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5 抵押权(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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